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贵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94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贵前,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以上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贵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谢贵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谢贵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谢贵前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3mg/100ml)驾驶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圣狮大桥桥脚匝道时,碰撞路边市政护栏而肇事。事故造成谢贵前受伤送医院救治及其摩托车、市政护栏损坏。同年4月5日,谢贵前接通知后到交警部门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并支付了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款人民币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贵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贵前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谢贵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贵前已赔偿护栏受损费,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贵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