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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根香与被执行人熊建国、熊军国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恢107号申请执行人蒋根香,女,汉族。被执行人熊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熊军国,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根香与被执行人熊建国、熊军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熊建国、熊军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