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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霞、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霞,曹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379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霞,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曹峰,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市中办事处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霞、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现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