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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朋与许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许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261号原告:刘朋,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许忠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原告刘朋诉被告许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