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641号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41号新潭故里3幢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04951779W(1-3)。法定代表人:曹瑶琴。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商山镇世界徽商论坛永久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3278782H。法定代表人:孙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叶彩霞人民陪审员 贾维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