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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聪、李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83号被执行人:王聪,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维,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