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卜令博与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令博,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006号原告卜令博,男,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3021房。法定代表人郭希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令博与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令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卜令博承担。审���员张东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