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元彬与赖勇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彬,赖勇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2民初51号原告:李元彬,男,四川省若尔盖县人,现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曙光街***号。被告:赖勇华,男,重庆市潼南县人,农民,现住重庆市潼南县柏梓镇石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彬诉被告赖勇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元彬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元彬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元彬负担。审判员 张 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祖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