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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祥芹与曲香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芹,曲香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63号原告:孟祥芹,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香玉,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孟祥芹与被告曲香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孟祥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孟祥芹负担。审 判 长  刘 钧审 判 员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