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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牟小青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133号被执行人:牟小青,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牟小青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1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牟小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罚金10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