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国龙与韩铁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龙,韩铁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3024号原告:张国龙,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韩铁锤,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龙诉被告韩铁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国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国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国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联人民陪审员 吕 瑞人民陪审员 孟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