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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国云与陶细花、罗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云,陶细花,罗淑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国云,男,195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龙,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细花,男,195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敏,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云飞,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淑华,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云诉被告陶细花、罗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云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云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张国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国云承担275元,退回原告张国云2**元。审 判 长  刘香英人民陪审员  孟爱国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