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姜春萍与史学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萍,史学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710号原告:姜春萍,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肃,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学东,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府大街3号财富中心A座3楼。代表人:王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海,该公司职工。原告姜春萍与被告史学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姜春萍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姜春萍负担。审判员 武剑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白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