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魏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军,曾用名魏鹏飞,男,生于1990年1月8日,汉族,甘肃省徽县人。2015年6月24日因盗窃罪被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3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铁路公安处羁押,2017年2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魏军驾驶摩托车到秦州区娘娘坝镇大草坪村附近,停车翻墙进入坚某家,因坚晓明母亲在家,听到咳嗽声后逃跑。2.2013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魏军从坚某家逃出来后,继续驱车行至齐寿乡稍子坡村附近,发现赵某家无人,便翻墙进入院内,寻找到一根钢筋,用钢筋将赵某家北房门撬开,进入房间从大衣柜里一个女士挎包内盗窃现金4500元后逃走。3.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魏军骑摩托车行至秦州区藉口镇刘家村附近,发现王某家中无人,便翻墙进入院内,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将正房门锁撬开后进入房内,从炕柜里盗窃现金2000元后逃走。4.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魏军骑摩托车行至秦州区太京镇杨家磨村附近,发现张某1家大门紧锁,便翻墙进入院内,在房间里翻动一番,未找到现金便离开。5.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魏军骑摩托车行至秦州区藉口镇铁炉村,翻墙进入张某2租住的出租屋院内,推开房间窗户进入房内,从衣柜里盗窃现金400元后逃走。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魏军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军对指控盗窃的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魏军驾驶摩托车从徽县出发行至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大草坪村附近时,发现坚某家大门紧锁,遂翻墙进入院内预谋盗窃,在听到坚某母亲咳嗽声后逃跑。当驱车行至齐寿乡稍子坡村附近时,发现赵某家中无人,便翻墙进入院内,找到钢筋一根撬开赵某家北房门和室内西门,在大衣柜里一女式挎包内盗窃现金4500元后逃离。2.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魏军驾驶摩托车行至秦州区藉口镇刘家村附近后停车,步行进入村内搜寻目标伺机盗窃。在发现王某家中无人后,便翻墙进入院内,从厨房找到一把菜刀撬开正房门锁进入屋内,从炕柜里盗窃现金2000元后逃离。3.2013年9月下旬,被告人魏军驾驶摩托车行至秦州区太京镇杨家磨村附近,发现张某1家大门紧锁,便翻墙进入院内,在房间里搜寻后因未找到现金离开。尔后魏军骑车行至秦州区藉口镇铁炉村附近时,翻墙进入张某2租住的出租屋院内,推开房间窗户进入屋内,从衣柜里盗窃现金400元后逃离。综上,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魏军入户盗窃五起,其中,盗窃赵某、王某、张某2家三起既遂,盗窃现金共计6900元;盗窃坚晓明、张某1二起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军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坚某、赵某、王某、张某1、张某2材料、询问笔录,被告人魏军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魏军部分盗窃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甄 瑾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玲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