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更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文彬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监6号罪犯黄文彬,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5日止。之后,又因其确有悔改表现,经执行机关提请,本院又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岳中刑执字第1818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15日止。湖南省怀化市司法局作出(2017)怀矫建字第2号撤销假释建议书,于2017年4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司法局撤销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文彬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规定,并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黄文彬予以的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彬自2015年9月29日假释后,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吕家坪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4月7日至4月8日,罪犯黄文彬因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决定警告一次。2017年2月21日,罪犯黄文彬又因伙同他人在麻阳县高村镇豪生宾馆8509号房内吸食毒品,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29日,罪犯黄文彬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关报道,之后一度处于失联状态。上述事实,有(2017)怀矫建字第2号《撤销假释建议书》、《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怀某执检收提意[2017]2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麻某(吕)决字[2017]第00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彬假释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私自外出,多次脱离社区矫正监管,并因吸食毒品被公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1818号对罪犯黄文彬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黄文彬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十七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震鹏审判员 易小平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