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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星诉郭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星,郭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星,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逢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魏星诉郭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逢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星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449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郭逢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宏祥路29号3号楼1单元3层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郭逢军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逢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宏祥路29号3号楼1单元3层1号房产一套,与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