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杜辉萍与陆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辉萍,陆丽华,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3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辉萍,女,土家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丽华,女,汉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梅,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周波,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上诉人杜辉萍因与被上诉人陆丽华、原审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4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辉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辉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杜辉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