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霍凤才与谭国芹、李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凤才,李井文,谭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862号原告:霍凤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昌,系永胜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李井文(李景文)。被告:谭国芹。霍凤才诉谭国芹、李井文(李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凤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景文、谭国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凤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000.00元。事实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谭国芹、李井文(李景文)未到庭未答辩。原告霍凤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及村委会证明,由于李景文、谭国芹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7年1月21日,李井文在霍凤才处借款4000.00元,并出具欠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霍凤才有权要求李井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另因谭国芹与李井文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井文(李景文)、谭国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霍凤才欠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