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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时光申请执行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时光,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李时光被执行人张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日受理李时光申请执行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梅位于高新区(西区)檬梓环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雄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