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同发,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同发,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685号原告:徐同发,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谭成学,总经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的原告徐同发与被告吉林市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同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同发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铁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人民陪审员 葛莉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关 佩(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