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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某1、刘某某与杨某2、杨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刘某某,杨某2,杨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999号原告:杨某1,男,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刘某某,女,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杨某2,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某3,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刘某某与被告杨某2、杨某3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