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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刘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110,组织机构代码:85834581-9。主要负责人:丁东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勇,男,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勇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12885.81元,利息及应收费用(截止2016年7月28日的利息30728.4元、应收费用25920.88元,自2016年7月29日期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以本金112885.81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420,执行费251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勇银行存款176465.0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刘勇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