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夏云东、夏云武等与左敦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东,夏云武,艾立有,左敦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849号原告:夏云东,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夏云武,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艾立有,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左敦仁,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夏云东、夏云武、艾立有与被告左敦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夏云武、艾立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夏云东、夏云武、艾立有负担。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章玉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