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长岭县邦太北方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邦太北方种业发展有限公司,董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530号原告长岭县邦太北方种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者夏光平,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市农安县。被告董明,男,33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邦太北方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岭县邦太北方种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岭县邦太北方种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长岭县邦太北方种业发展有限公司。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