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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494号原告:胡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18日,住郸城县。被告:牛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2日,住商丘市睢阳区,现住郸城县。原告胡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胡某、被告牛志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