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494号原告:胡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18日,住郸城县。被告:牛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2日,住商丘市睢阳区,现住郸城县。原告胡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胡某、被告牛志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