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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崇珏、侯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珏,侯养平,诸葛福洋,王崇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115号申请人:王崇珏,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侯养平,女,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诸葛福洋,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崇群,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崇珏、侯养平与被申请人诸葛福洋、王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崇珏、侯养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诸葛福洋、王崇群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金二路交汇处龙城雅苑××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诸葛福洋、王崇群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金二路交汇处龙城雅苑××室房产一套,限额1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