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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32号原告:宫某,女,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证明其未到庭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