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执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迎日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迎日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8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120224000031057),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办事处北侧。法定代表人:刘香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宝,员工。被执行人:天津迎日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94956759J),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金东,董事。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迎日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78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10258元。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天津迎日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实际生产经营,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