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申请执行孙雷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孙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被执行人:孙雷,男,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申请执行孙雷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孙雷能按其合公包(望)行罚决字(2016)10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2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皖0111行审27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2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5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孙雷未能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如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孙雷在银行账户上存款25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友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严啸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