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谭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221号罪犯谭川,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9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宣判后,谭川等二人不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郑少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东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谭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4日至3月2日,谭川单独或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先后窜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持刀对单身路人实施抢劫作案八起,抢劫现金、数码相机、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3945元,案发后追还数码相机一部(价值1926元)。该犯在第二、三起抢劫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016年2月15日缴纳罚金3000元。罪犯谭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较差、较差、一般、一般、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