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生根与帅塘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生根,帅塘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4民初137号原告:郑生根,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告:帅塘根,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原告郑生根与被告帅塘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生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帅塘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生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56700元(按月利率1.5%,自2008年1月23日起暂算至2017年2月23日止,此后照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35000元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了月息一分五以及2008年阴历2月底前还清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催讨本息,但被告一直拒不偿还,特提起诉讼。被告帅塘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生根与被告帅塘根系朋友关系。2008年1月23日,被��向原告借款3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郑生根现金叁万伍仟元利息1.5厘,2008阴历贰月底还清”,被告帅塘根在借款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帅塘根向原告郑生根借款3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还款,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属违约行为,其应向原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月利率为1.5%,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5厘,故利息应按月利率0.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暂算至2017年2月23日止,利息应为572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帅塘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生根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5722.5元(按月利率0.15%,暂算至2017年2月23日止,此后照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生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生根负担581元,被告帅塘根负担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珍提示: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附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