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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光福与濮阳市万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福,濮阳市万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鹏军,胡玉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845号原告王光福,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淑贤、胡悦,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万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顺河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85655308M。法定代表人谷同坤。被告石鹏军,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胡玉锋,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与丽都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负责人陈培勇,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34160905XJ。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福与被告濮阳市万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鹏军、胡玉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福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光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福撤回对被告濮阳市万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鹏军、胡玉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福负担。审判员  杨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润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