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暖心、郑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暖心,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宋暖心,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松溪县,现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郑华,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县电力公司职工,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宋暖心与郑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目前本案已参与执行款分配6889元;不动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