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9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莫泳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莫泳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9512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负责人:袁志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莫泳聪,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被告莫泳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保全费1100元,合共24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如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