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贾继梅与王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梅,王桂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522号原告:贾继梅,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告:王桂花,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继梅与被告王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继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贾继梅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胜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