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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伟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586号罪犯刘伟,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区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惠城法二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河中法刑执字第1775号、(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9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