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郗爱玲与王颖、王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爱玲,王捷,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郗爱玲,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捷,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颖,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郗爱玲与被执行人王颖、王捷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颖、王捷在金融系统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