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北京安达医院与李庭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安达医院,李庭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2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达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腾苑三区**号楼。法定代表人:马迎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赛,男,北京安达医院法务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庭英,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斌,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纪功,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上诉人北京安达医院(以下简称安达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庭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达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赛、被上诉人李庭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斌、郜纪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庭英故意打坏楼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在承诺期内进行维修,主观存在过错;楼梯是个整体,不可能因为局部的损坏而只修局部,目前国内没有这个技术,故要求李庭英赔偿整个楼梯的修复费用。李庭英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安达医院上诉请求。安达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庭英赔偿损失1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庭英系安达医院的医生。2016年3月13日,李庭英上班至中午途经楼道时,因身体不适导致手中的杯子滑落到地上,导致一块地砖发生破损。安达医院的工作人员报警后,双方经民警协调达成口头协议,李庭英同意修复破损的地砖。但因双方对修复的方式存在争议,李庭英尚未进行修复。庭审中,北京安达医院称一块地砖全部破碎,另一块出现裂痕,并主张为保持楼梯地砖颜色的统一,无法仅更换破损的地砖,故将整个楼梯的地砖全部更换,共花费1.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庭英系因身体不适,不慎将杯子滑落在地砖上,导致地砖发生破损,李庭英对此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后,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口头协议,由李庭英负责修复破损的地砖。根据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双方应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并履行相应义务。因双方就修复方式发生争议,在李庭英未予履行的情况下北京安达医院自行更换了楼道地砖,李庭英现已无法进行修复,但应支付修复该块地砖所需的费用。关于修复费用的具体金额,因双方并未对此达成一致,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500元。北京安达医院未出示证据证明李庭英对事情的发生负有过错,亦未举证证明破损地砖的数量及损坏程度,且即使如北京安达医院所称的两块地砖发生破裂,而将整条楼道的地砖进行更换并要求李庭英赔偿全部更换费用,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故北京安达医院基于李庭英存在过错而应赔偿更换全部楼道地砖的损失1.1万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庭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安达医院损失五百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安达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举证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庭英对不慎将楼梯台阶损坏一事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进行合理赔偿,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均不存在任何过错。安达医院在诉讼中始终坚称李庭英是故意将台阶损坏,并自称在事发地点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但拒绝向法院提交视频资料,故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损失有扩大的行为,扩大的损失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李庭英不慎损坏的为整体楼梯中一节台阶的���缘部分,而安达医院将整体楼梯全部进行重新更换,且对该行为的合理性不能举证予以说明。据此,本院认定安达医院的行为扩大了损害后果,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安达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北京安达医院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永钢审 判 员 张兰珠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 悦书 记 员 杜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