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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玉环诉李瑞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环,李瑞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475号原告:李玉环,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住德州市。被告:李瑞,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德州德城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玉环诉被告李瑞抚养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李玉环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田桂军人民陪审员  任双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