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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照根与被执行人章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照根,章利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551号申请执行人:周照根,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金山,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章利友,男,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照根与被执行人章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被告章利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照根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45元,由被告章利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照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章利友名下苏A×××××车辆,及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因被查封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故暂无法处理。另查封章利友前妻金铃艳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此房产因章利友前妻金铃艳在该房产上设有银行抵押,另案执行中也未能将该房产过户至章利友名下。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利友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之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周照根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主张待章利友座落在南京市江宁区两套房屋房产证办理后,由被执行人章利友进行贷款、还款。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利友纳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章利友未登记房产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润进审判员  陶建荣审判员  高 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