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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恢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旭东,李培培,赵乾祥,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旭东,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淄川区洪山镇北杨家村人。被执行人李培培,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赵乾祥,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陈波,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淄川区罗村镇小吊桥村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旭东、李培培、赵乾祥、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韩克波审 判 员  李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