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飞与薛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薛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690号原告:赵飞,男,汉族。被告:薛万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诉被告薛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飞撤回对被告薛万江的起诉。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