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学奇与焦五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奇,焦五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589号原告:韩学奇,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人,中专文化,农民。被告:焦五成,男,40岁,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奇与被告焦五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学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学奇负担。审判员 乌 日 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呼日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