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大甫、方俊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李大甫,方俊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148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磙塘新村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814949-4。法定代表人:孙测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甫,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方俊雅,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甫、方俊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允准。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文生审 判 员 高春波人民陪审员 邢明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