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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国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勉,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勋,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一楼。主要负责人:施剑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国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城北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国勉上诉称,吴国勉的户籍地是以其以前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因该房屋已经出售,吴国勉早已不在该地居住,只是身份证上的地址未变更。吴国勉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区,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吴国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吴国勉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吴国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吴国勉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