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丽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丽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48号罪犯杨丽勇,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丽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丽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19日19时30分左右,杨丽勇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回到家中的王某发现,杨丽勇用单刃刀挟持被害人抢走其身上现金40余元,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脸部和手部划伤。后杨丽勇担心王某报警,便逼迫被害人拍裸照,后又以删除裸照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万元未果。该犯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犯罪未遂;于2016年11月9日缴纳罚金20000元。罪犯杨丽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丽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丽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