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857号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35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公司职工。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廖伊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