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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杨斌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格图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9号合肥软件园4号楼501室。诉讼代表人XX,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安徽格图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杨斌,男,回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本科文化,上海祥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英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澜溪镇小区18栋801室(上海市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19栋众城公寓14C室)。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2014年6月29日,在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于2014年7月2日被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4年7月12日被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该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5日,该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8月10日由寿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安徽格图公司、被告人杨斌单位行贿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5)寿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安徽格图公司、被告人杨斌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皖04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指定我院依照刑事第一程序进行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安徽格图公司的诉讼代表人XX、被告人杨斌及其辩护人朱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斌为给合肥市格图公司(后更名为安徽格图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安徽电力公司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关某行贿。1.2002年夏天,被告人杨斌为承接安徽电力公司调度数据网(网络部分)项目,找时任安徽电力公司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主任关某对华为公司的产品给予关照,关某答应。虽然杨斌的公司未中标,但杨斌考虑到之前为此事找过关某帮忙,于2003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斌到关某办公室送给关某10万现金。2.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斌听说关某升任安徽电力公司总工程师,为感谢关某多年的关照,也为取得关某给自己更多的帮助,在合肥环城北路一家饭店吃饭,杨斌在吃饭时送给关某30万元现金。3.2000年底至2001年,时任安徽省电力中心调度所副所长、安徽电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安徽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任的关某,推荐杨斌及其格图公司为华为公司在安徽电力系统的专项总代理,参与安徽省电力通信骨干网项目投标,并在招标过程中,给时任安徽电力通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存林打招呼让其关照杨斌及格图公司。2001年,格图公司中标安徽省电力通信骨干网项目,自此格图公司代理的华为产品在安徽电力系统打开了市场,格图公司在安徽电力系统的业务逐步增加。为感谢关某,2002年初,被告人杨斌与关某商量,并在关某的帮助下,在上海成立上海英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英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全部由被告人杨斌出资。被告人杨斌与关某口头约定,送给关某上海英图公司30%股份,并允诺以后分红。2008年下半年,关某向杨斌提出分红,杨斌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1日、2009年10月28日安排从上海英图公司账户分别汇款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到关某妻弟仇玉林的吉林省和众贸易有限公司账户。2010年,在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副主任王存林案发后,关某联系仇玉林,要求其将杨斌之前汇款到吉林省和众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的250万元退回给杨斌,仇玉林于2010年4月12日通过吉林省和众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汇款257万元(含7万元利息)到杨斌的上海英图公司账户。以上,被告人杨斌以单位名义向关某行贿共计290万元,其中40万元至案发时关某仍未退还给杨斌。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上述指控事实后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杨斌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杨斌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安徽格图公司的诉讼代表人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安徽格图是2004年成立的,指控2003年行贿30万元,公司的转账流水并没有体现,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的辩解意见是: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没有异议;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因为时间长记不清了,从我公司账上看不出有该笔支出;对指控的第三起事实认为,仇玉林找我联系的,250万元是我借给关某的。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安徽格图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不成立。杨斌认可行贿10万元,也是代表合肥格图公司的;通过银行流水反映安徽格图公司这期间没有提取大额现金,被告人杨斌就没有提出30万元来行贿,指控30万元行贿不能成立;指控行贿的250万元也不成立,是杨斌帮关某炒股获利。经审理查明:袁某和被告人杨斌于1998年合伙成立了合肥格图公司,2004年5月该公司更名为安徽格图公司,杨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斌为给合肥格图公司及之后更名为安徽格图公司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安徽电力公司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关某行贿。1、2002年夏天,合肥格图公司为承接安徽电力公司调度数据网(网络部分)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找时任安徽电力公司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主任关某对华为公司的产品给予关照,关某答应。虽然杨斌的公司未中标,但杨斌考虑到之前为此事找过关某帮忙,于2003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斌到关某办公室送给关某10万现金。2、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斌听说关某升任安徽电力公司总工程师,为感谢关某多年对其所经营公司的关照,也为取得关某日后给予更多的帮助,在合肥环城北路一家饭店吃饭,杨斌在吃饭时送给关某30万元现金。3、2000年底至2001年,时任安徽省电力中心调度所副所长、安徽电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安徽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任的关某,推荐杨斌及其格图公司为华为公司在安徽电力系统的专项总代理,参与安徽省电力通信骨干网项目投标,并在招标过程中,给时任安徽电力通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存林打招呼让其关照杨斌及合肥格图公司。2001年,合肥格图公司中标安徽省电力通信骨干网项目,自此合肥格图公司代理的华为产品在安徽电力系统打开了市场,合肥格图公司在安徽电力系统的业务逐步增加。为感谢关某,2002年初,被告人杨斌与关某商量,并在关某的帮助下,由合肥格图公司出资在上海成立上海英图公司,杨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被告人杨斌与关某口头约定,送给关某上海英图公司30%股份,并允诺以后分红。2008年下半年,关某向杨斌提出分红,杨斌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1日、2009年10月28日安排从上海英图公司账户分别汇款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到关某妻弟仇玉林的吉林省和众贸易有限公司账户。2010年,在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副主任王存林案发后,关某联系仇玉林,要求其将杨斌之前汇款到吉林省和众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的250万元退回给杨斌,仇玉林于2010年4月12日通过吉林省和众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汇款257万元(含7万元利息)到杨斌的上海英图公司账户。以上,被告人杨斌以单位名义向关某行贿共计290万元,其中40万元至案发时关某仍未退还给杨斌。同时查明: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2日追缴了安徽格图公司总经理杨斌行贿的赃款257万元(含利息7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公诉机关的所指控事实已被该生效的判决书确认。2、上海英图公司、上海祥图公司、安徽格图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证实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斌。上海英图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8日,营业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注册资本为60万元;安徽格图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上海祥图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0日,营业期限至2015年5月19日。以及公司的营业范围。3、合肥格图公司与安徽电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等一系列的电力通信骨干网合同、池州供电局与合肥格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格图公司签订的安徽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生产大楼工程供货合同、安徽省电力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等一系列供货合同等合同。证实:证实了在关某的帮助和支持下,被告人杨斌的安徽格图公司等获取了大量的工程、项目及业务。4、上海英图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证实:证实杨斌安排上海英图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关某的要求,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9月1日、2009年10月28日将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转入关某妻弟仇玉林所经营的吉林省和众贸易有限公司账户。2010年4月12日仇玉林按照关某安排将257万元转入上海英图公司账户。5、257万元的退赃款收据。证实:证实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2日追缴了安徽格图公司总经理杨斌行贿的赃款257万元(含利息7万元)。6、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4日交寿县人民检察院侦办,同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及对被告人杨斌拘留并进行网上通缉。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斌在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2014年7月2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7月12日,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斌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5日,该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7、被告人杨斌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斌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其他自然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现任安徽格图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和杨斌合伙成立了合肥格图公司,自己和杨斌各占50%股份,杨斌任法人代表、总经理。2004年自己和杨斌将合肥格图公司变更为安徽格图公司,杨斌任法人代表、总经理,自己任副总经理。2002年合肥格图公司全额出资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英图公司,安徽格图占股40%,关某30%干股(由杨斌代持)。2005年自己和杨斌在上海又成立了上海祥图公司,注册资本是安徽格图全额出资的。成立上海祥图公司是为了承接上海英图公司的业务。关某主要有杨斌负责联系,在上海英图公司成立时,杨斌和自己商量给关某30%干股,自己同意了。主要考虑关某在安徽电力市场的重要性,感谢他多年以来支持、关照安徽格图公司在安徽电力系统业务的发展,通过给他干股分红,密切和他的关系,以谋求更大的利益。给关某的分红款,所有的财务手续都是杨斌负责办理的。2、证人关某(受贿人)证言。证实:关某系原安徽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5月份任安徽省电力通信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任安徽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任。他在侦查机关供述:作为安徽电为通信公司的总经理,在自己的推荐和帮助下,杨斌的公司成为华为公司在安徽电力系统的专项代理商。2000年底,安徽电力通信公司决定投资建设安徽省电力通信骨干网,经省电力公司同意后,北部环网、中部网、合肥城域网三个项目开始招标,自己是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前那段时间,杨斌经常请自己吃饭,吃饭时自己把王存林、项宗炉、江峰等人叫上,杨斌通过自己认识了王存林、项宗炉等人。在省电力通信骨干网启动招标时,自己专门给王存林打了招呼,请他对格图公司代理的华为产品给予关照,王存林答应了。后来杨斌的格图公司成功中标了安徽省北部网、中部网、合肥城网。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斌到自己办公室,送自己10万元现金,讲是上海英图公司盈利后的分红钱,自己收下了。2004年冬季的一天,杨斌在合肥环城北路一家饭店请吃饭,给自己送30万元的分红钱,自己收下了。自己与合肥市格图公司总经理杨斌之间不正当经济交往情况,是收过杨斌送的现金和上海英图公司30%干股。2001年9、10月份,自己腿摔伤骨折了,杨斌经常到自己家看自己,有时提着酒和菜来陪自己喝酒聊天,聊他的生意,聊他公司的发展,说是现在做的很大了,发展的很好了,说他非常感谢自己,但他说挣得钱放在他的口袋里是合法,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就是犯法、犯错误、犯罪。杨斌提出想和自己共同在上海注册一家公司做电力系统的业务,自己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这样自己就可以参与了,自己认为挺好的答应了。大约在2002年3月份,自己和杨斌一起来到上海成立了英图公司,杨斌赠送给自己30%的股份。2008年的一天,杨斌在合肥大蜀山雪霁山庄请自己吃饭,他讲上海英图公司业务做的很大,赚了几千万,感谢自己的帮忙。自己以内弟仇玉林做生意要借钱为由,讲公司这几年没分红,现在可以分红了。实际上自己内弟没借钱,自己是以此为借口提出分红要求。杨斌很爽快就答应,他回上海后,分三次汇了250万元到自己内弟的公司账户上,主要是为了感谢自己在任安徽省电力通信公司总经理时,推荐他的合肥格图公司成为华为公司安徽电力系统专项代理商,使其公司取得参与安徽电力通信项目招标采购资格,后来在自己的关照下,他的公司中标了安徽北部网、中部网、池州电力通信网等,还中标其它一些项目,使他的公司进入了安徽电力通信业务市场。2010年,省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副主任王存林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自己害怕,让内弟仇玉林把斌给的250万元分红款退给杨斌,自己安排仇玉林讲是借杨斌的钱,现在不用了还给他,事实上这250万元不是借款,是杨斌送给自己的干股分红款。3.仇玉林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和众贸易公司是自己一个人的独资公司,关某是自己大姐夫。2008年、2009年,关某安排自己代收上海英图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斌汇过来的几笔分红款。关某讲上海英图公司的杨斌有一笔分红款要打入自己公司的账户,让自己跟杨斌联系。后自己将吉林省和众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提供给杨斌。杨斌分别打入和众公司账户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总计250万元。自己告诉关某,关某讲先放着,算是借给自己用的。该250万元实际是杨斌给关某的分红款,只是暂时存放在自己公司。后来由于安徽省电力公司一个人因为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关某担心这笔钱不安全,于是安排自己将钱退给杨斌,自己问要不要给点利息,关某讲给点利息吧。后自己将257万元转账至上海英图电子公司。4.证人常某(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的证言。证实:2006年自己通过关某认识杨斌,2005年至2008年自己任安徽省电力公司基建部主任,2008年前后的一天,关某对自己讲,送变电工程公司有一个防雷击工程采购项目,杨斌想做,你给帮帮忙。之后自己给有关人员打了招呼,最后让杨斌的公司与安徽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签订了防雷工程采购合同。(三)被告人供述12、被告人杨斌在侦查阶供述。证实:1998年成立合肥格图公司,2004年更名为安徽格图公司,自己和袁某各占50%股权,自己是法人代表、总经理。2002年由合肥格图公司出资在上海成立了上海英图公司,自己任法人代表、总经理,约定送给关某30%干股。2005年由安徽格图公司全额出资在上海成立了上海祥图公司,股东是自己和袁某,上海祥图公司承接了上海英图公司的全部业务,自己任法人代表,总经理。1998年经陈刚介绍认识时任安徽省电力调度所副所长兼任继远电网总经理的关某。2000年左右,由于格图公司经营比较艰难,自己请求关某帮忙,当时华为安徽省办事处准备在安徽找一个代理公司,关某向华为安徽办事处张力推荐格图公司作为华为安徽省电力系统的销售代理商,参加即将建设的安徽电力通讯网招标。在安徽省北部环网、中部环网、合肥城域环网三个项目投标前,关某领着王存林等主要评标人经常和自己一起吃饭喝酒,自己也多次表示是华为公司安徽电力系统的总代理,希望大家在项目上多关照,所以评标时大家心照不宣,积极支持。安徽省北部环网、中部环网和池州供电通讯网等项目在关某关照下顺利中标,为格图公司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业务基础。关某为格图公司所代理的华为产品在安徽省电力系统销售应用起到了极其重要甚至关键的作用。在2000年至2009年格图公司与安徽省电力系统所完成的这些项目合同中,一部分是关某直接帮忙、关照的结果,一部分是利用关某职务、地位施加影响的结果,一些小的单子,王存林等属于关某这条线上的招标人员操作时知道格图公司和关某的关系,都会给予关照、支持。安徽格图公司上述业绩的取得,离不开关某的帮助、关照。2002年,格图公司在安徽电力通讯系统新项目的开展中举步维艰,无法立足,甚至失去了投标。2002年春节后,自己邀关某去上海,关某介绍自己和国家电网华东电网总工程师张启平见面。关某让自己在上海成立一家公司,开发新产品,自己表示同意。关某讲让高红英作为张启平的股份代持人,随后高红英办理了成立公司的相关手续,公司名称叫上海英图科技公司,自己承诺给关某上海英图电子科技公司30%干股。给高红英30%干股。注册资金60万元全部来源于格图公司。自己之所以送给关某上海英图公司30%干股,一是因为格图公司在安徽电力通讯系统的业务是由关某帮助全力拓展的,安徽电力系统华为总代理资格的取得以及后期电力系统业务的中标项目的获得都是关某鼎力相助的结果,自己对关某给格图公司的关照表示感谢;二是为了拓展未来市场,继续取得关某对格图公司业务的关照;三是希望利用他对电力行业的丰富经验和相关业务知识,开发新产品。上海英图公司成立初期,业务没有起色,后来自己自行找到华为公司,获得了华为公司在上海地区的总代理资格,关某、高红英、张启平都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经过自己的艰苦努力,上海英图在上海电力系统业务逐渐红火,自成立时至2006年停止业务时累计销售额约三四千万元,盈利约300万元。2005年前后,自己考虑到关某对格图公司业务上的重要性,决定保留关某在上海英图电子有限公司的30%干股,并与关某商量高红英、张启平的去留问题,以及分红问题。关某讲不要给高红英、张启平分红。2002年上海英图公司成立时自己承诺给关某30%干股,这承诺一直没有变。2006年、2007年间,自己曾多次向关某提出分红.曾经说了个数字大概是300万元,但一直没有兑现分红。2008年8月份一天,自己和关某喝酒时,关某讲仇玉林公司扩展要钱,你那有没有钱。暗示自己该给他分红了,自己讲可以。后来仇玉林联系自己并给了账号,自己于2008年安排公司会计从上海英图公司账户分两次转到仇玉林指定的账户150万元,2009年10月转100万元。2010年,仇玉林要了英图公司的账户,将257万元转账退到该账户,仇玉林讲7万元算是利息。自己认为王存林出事是关某退钱的原因。自己兑现承诺给关某250万元,主要是感谢关某多年来支持、关照安徽电力通讯市场占有和保持一定市场份额、取得华为公司代理权,同时也是为了继续取得关某对格图公司在安徽省电力系统拓展业务给予关照、支持,关某和自己公司的利益绑在一起。之前虽有承诺,但因各种原因迟迟未兑现。恰好在此之前,安徽省电力骨干网扩容发行项目实施,经过竞争性谈判格图公司达成供货合同金额1155万元,这也是促成自己兑现分红的原因之一。2003年安徽省电力调度数据网即将招标,刘航找到自己,希望与格图公司合作参与竞标,自己向关某引荐了刘航,刘航瞒着自己将李大新介绍给了关某,自己找到刘航,要求给予20万元作为补偿。刘航让李大新发传真许诺事成之后给20万元,后自己请关某帮忙,关某关照东华公司顺利中标安徽省电力调度数据网项目,随后要求李大新兑现承诺被拒绝。但是自己考虑到以后项目还需要关某帮助、关照,为维护自已和关某的关系,就到关某办公室送10万元。大约在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关某被提拔为安徽省电力公司总工程师后不久,为了感谢以前关某在格图公司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同时因为他升任总工程师,为了和关某搞好关系,以便获得更多的关照,自己到关某办公室,将装有30万的手提袋送给关某,关某收下。自己于2000年帮关某炒B股,关某出出资20万元,2002年9、10月份,自己给了关某40万元,作为关某委托自己投资的本和利的回报,当时账户内流通的股票,自己全部兑现给了关某,不能流通的法人股数额很少,由于无法计算,就没有兑现给关某。自己和关某讲还有点尾款,由于无法计算,现在就不给了,关某讲已经很感谢,剩下的无所谓。自己与关某间从没有约定将剩下的钱作为投资。关某没有讲用他投资股票剩下的盈利款入股成立上海英图公司,自已也没有和关某提过。自己和关某间没有就投资入股成立上海英图公司达成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自己并没有和关某讲要用他投资股票扣下来的钱用于注册登记上海英图公司。自己给关某的250万元干股分红款与炒股没有关系。关于杨斌称安徽格图和合肥格图是两个公司及对公诉指控其向关某行贿250万元是向自己借款的辩解理由以及其辩护人称该250万元是杨斌帮关某炒股获利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斌在侦查阶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受贿人关某的供述及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佐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故被告人杨斌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格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被告人杨斌作为该单位的主管人员,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策划安排或直接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9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杨斌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向关某行贿30万元的事实和检察机关依法追缴了关某退给安徽格图公司赃款257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杨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安徽格图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杨斌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三、没收被告单位安徽格图公司的行贿赃款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及孳息七万元。(检察机关已追缴在案的二百五十七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跃武审 判 员  吴家奎人民陪审员  顾承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惠文附:一、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