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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与吴娉婷、全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吴娉婷,全金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5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住所地浦城县兴浦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85722832X8。代表人:施秀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必忠,男,汉族,住浦城县,该行员工。被告:吴娉婷,女,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浦城县。被告:全金勇,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浦城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诉被告吴娉婷、全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3元,减半收取188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承担。审判员  付澎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