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与被告成某、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成某,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821号原告:孔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女,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鲍某,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成某、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孔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孔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搜索“”